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及考核办法
日期:2018-05-04 13:28: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311

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及考核办法

兼职教师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企合作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聘用行业企业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优化教学团队专兼结构,提高双师教学队伍素质,逐步形成具有本专业特色的专兼结合、校企交融、互兼互聘、互惠互利、德技双馨的教学团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精神,按照高职院校兼职教师建设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类别

学院聘请的兼职教师是根据学院的专业建设、实践教学和人才培养需求聘请,主要来自山西行业、企业的技术管理专家、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一)专家类

1.专业顾问或兼职专业带头人1名;

2.专业建设委员会成员3-5名;

3.客座教授1-3名。

(二)技能指导类

兼职校外实践指导教师与专职教师比例达11

二、兼职教师聘请原则

(一)按需聘用的原则。根据教学实训、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兼职教师,重点选择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管理专家、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

(二)聘约管理的原则。完善聘约,明确兼职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兼职教师的聘任实行聘期制与考核相结合,适时调整不符合要求的兼职教师,稳定精干兼职教师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兼职教师基本条件和聘请标准

(一)兼职教师聘请的基本条件

聘请校外兼职教师,一般应取得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或在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满五年以上、且具有相应的技能证书或荣誉称号。

(二)兼职教师的聘请标准

1.专家类兼职教师。

在行业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能胜任专业课程的实训教学或指导青年教师,具有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审议、核心课程建设、课程标准建设及专业特色教材开发等方面的能力。掌握行业技术领域发展趋势,在行业里有一定威望,有较强的整合校外教学资源能力,对专业建设有较高见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2.技能指导类兼职教师。

一般应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工作责任心的技术骨干或能工巧匠。

四、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

(一)申报计划

每年6月底按新学年工作任务的要求,各专业教研室以书面形式向系申报下一学年兼职教师的聘用计划。

(二)确认聘用人选

根据制订的聘用计划对外进行公开招聘,初步确定聘用人选,报系部审核确定最终聘用人选。然后报系部与学院教务处备案。

(三)聘任

聘用人选,按统一规范要求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具有协议书及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学历、职称、技能证书等资料交专业教研室及相关部门留存、备档。

五、兼职教师工作职责

(一)聘用专家(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责

聘用的专家应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确定、调整,专业建设中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条件建设方案的制订、审议、论证等工作,对涉及专业建设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参与教学实训计划、教学实训大纲的制定、审议、论证。参加课程体系、核心课程、特色教材、教学课件、教学资源库、教学方法、精品课程、教学标准、教学内容的改革、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工作。

(二)兼职校外实训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负责学生实训期间的技能训练、组织管理等工作,指导学生熟悉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掌握工艺流程和专业技能的实际操作。

2.负责按照学校和企业联合制订的实训计划,落实实训任务,做好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

3.负责指导实训学生撰写实训日志及实训报告等。

4.负责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考勤、业务考核、实训成果考核、鉴定等工作。

5.负责向学院反馈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学院相关管理部门或实训管理教师沟通。

六、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一)对兼职教师实行聘期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专业需要经考核合格者可连续聘用,对不称职者可提前解聘。

(二)与兼职教师签订协议书后,各专业将有关教学、实训工作目的、要求等有关文件材料提供给兼职教师,同时提供必要的教学用品和工作条件。

(三)每一聘期(或每学年)结束后,各系部做好兼职教师工作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应作为酬金发放、续聘的重要依据。对于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高、学生反映好的兼职教师在今后选聘中优先聘用并予以奖励,对于在工作中敷衍搪塞、工作责任心不强的予以解聘。

(四)兼职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聘用关系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系部办理终止聘用手续。

七、兼职教师待遇

(一)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根据其具体教学工作任务据实计算。

(二)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酬金标准

1.专业委员会校外成员,聘期内根据履行职责的情况,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客座教授按实际情况支付酬金。

2.技能指导兼职教师报酬,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兼职教师的酬金为税前收入,按国家相关规定应依法纳税。

八、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

1.根据需要各系部可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并在每学期对兼职教师资源库进行更新。

2.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要做到信息全面、材料齐全、真实可信,入库教师可随时承担分配的专业实训工作任务,履行兼职教师职责。

3.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采用电子信息库和纸质板信息库两种形式,各系部并将信息库的全部资料报送教务处备案。

核发:admin 点击数:311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